项目编号:GGP20230001 日期:2023-02-01 浏览次数:1789 【返回】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的编制基础是《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3-2025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其他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需要,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二)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集中采购目录不得删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市县不得擅自下调标准。
(三)本《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可到“海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
(四)本《目录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详情见: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301/48401fc727564fcdbf6f5d0f2d106ea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