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341 【返回】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发改法规〔2023〕11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则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省直各单位,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积极开展和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切实解决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人数偏少、专家专业覆盖面不广、特殊行业专家极度缺乏等问题,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不断规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全面推进跨区域交易一体化建设,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利用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不同地点的评标专家通过远程电子评标系统完成评标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作为主场开展的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纳入“机器管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暂不适用于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由招标(采购)人组织实施,接受行政(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评标评审现场为主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评标评审现场为副场。主场和副场均应配置符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
第六条 副场应当积极响应并配合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主场和副场分别负责各自场地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见证、专家管理等工作,指定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的受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主场和副场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熟练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所涉及的各类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以及本地机位查看和维护工作。副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保障已预约评标评审机位的,应及时通知主场。
第九条 主场和副场应按照本办法管理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并落实评标评审保密工作责任。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主场、副场应做好评标评审活动和见证服务记录,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文字和音视频资料。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的监管和投诉处理工作,按项目所在地属地原则办理。
第三章 网络和系统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设置IP地址白名单机制,网络互通采用加密实名VPN互联。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网络视频通话内容,全面记录网络互联互通中的各种会话和事件。
第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对评标评审过程留痕、数据异地实时备份。
第四章 评标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专家资源库的专家数量少于50人(含)的,项目单位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开展交易活动,评标评审专家(业主代表除外)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所在地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按照国家关于评标评审专家的分类标准,当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数量少于10 人(含)的专业所对应的项目,或当项目所需某专业可抽取专家比例(专业库专家数量:抽取专家数)低于10:1(含)时,项目单位应当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开展交易活动,随机抽取的该专业省外的专家数量应不少于省内的专家数量。
项目单位认为本地专家资源无法满足评标评审要求、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办理项目进场手续时,可向项目进场登记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申请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项目单位未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须经省级行政(行业)监督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未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确定或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确定。
第十六条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副场,由项目单位和项目进场登记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商确定,再由项目进场登记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跟副场相关部门对接具体工作事宜。
第十七条 项目进场登记时,须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招标人、招标金额、招标方式、评标评审时间、主副场专家抽取人数及专家专业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主场和副场根据所确定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评标评审时间、专家专业与人数等要求,随机抽取所需专家。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分别由主场、副场随机抽取所需专家;省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由主场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所需专家,通过专家库电话自动语音、短信通知专家直接到达主场或副场评标评审地点。若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则应当在主场参与评标评审。
第十九条 主场和副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监控设施完备,评标评审期间,专家的活动应处于全实时音视频监控状态。评标评审结束后,项目所在地主场应将本地评标评审项目的视频监控、桌面监控的音视频数据备份管理。评标评审结束后,副场应当及时将评标评审活动见证记录、评标评审现场音视频等电子资料移交主场存档。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独立完成评标评审工作。主场和副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评审委员会讨论和表决均应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主场、副场的评委应同步对等掌握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场、副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分别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副场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评标评审专家姓名及身份证信息告知主场现场管理人员录入评标评审系统,协助评标评审专家使用电子签名,或按照主场分配的评标评审系统账号登录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纠正、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异地办理。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审,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重新评审、核对、纠正或答疑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远程异地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副场应当及时将评标评审专家的考核记录推送至主场;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的考核,按照主场和副场评标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规定进行,主场需要调用副场评标评审专家音视频等考核记录的,副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费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省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的,主场和副场互不收取进场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项目单位根据当地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发放主场、副场评标评审专家的交通费、劳务费、餐饮费等。
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主场、副场进场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进场登记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作为主场时,由属地政府保障开评标室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副场要求。开展跨省异地评标时,所选副场相关设施应能满足本省行政区域内主场的要求,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主场、副场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使用电子签名,因系统故障无法签章的,主场评标评审专家先在打印出来的纸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然后由主场现场管理人员传真或扫描发送到副场,由副场现场管理人员交由评标评审专家签字后再传回主场,签字过程应当在音视频监控状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