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日期:2023-10-10 浏览次数:343 【返回】
各省直预算单位、市县财政局、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着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0日
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
营商环境提升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着力推进我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提升措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破除隐形壁垒、加强综合管理等方面持续发力,着力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便利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优化提升,为我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升措施
(一)持续“放管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度”
1.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准入管理。除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外,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资格证明材料,改为提供相关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2. 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3. 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要求。采购文件载明的投标(响应)要求应当清楚明了、含义准确,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持续推进。)
4. 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应当在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和名称、变更后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5. 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项目采购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或者总得分,并公告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理由。(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二)全面“电子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广度”
6. 实行招投标文件全面电子化。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购买纸质采购文件和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持续推进。)
7. 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发布电子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功能,免费提供电子保函接入服务,明确接入条件和数据标准,推动电子保函应用。扩大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范围。(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续推进。)
8. 优化款项支付时效。支持供应商在线提交发票和查询付款信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持续推进。)
(三)发挥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温度”
9. 强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持续推进。)
10. 强化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在继续执行财库〔2020〕46号文基础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采购文件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形。(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持续推进。)
(四)破除隐形壁垒,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跨度”
11. 清理各类隐形门槛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具体包括:是否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是否存在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企业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情形;是否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是否存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持续推进。)
12. 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是否存在限制供应商缴纳提交保证金形式;是否存在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超比例收取保证金;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退还保证金等。(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持续推进。)
13. 核查资金支付时效。具体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采购资金;是否按照规定支付预付款等。(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持续推进。)
(五)加强综合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力度”
14.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需求管理机制,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环节中,采购人应充分说明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合理性,明确确认投标参数对招标参数的响应情况。(责任单位:采购人。持续推进。)
15. 晾晒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加强数据运用,分类公布监督检查情况、专职从业人员考试情况等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信息,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依据,促进代理机构进一步提升执业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持续推进。)
16. 加强投标评审管理。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如实描述技术商务情况,真实填写响应(偏离)情况。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对主要技术商务或响应(偏离)情况不如实描述的,可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中注明不通过或投标无效的具体原因。除价格评审外,其他评审扣分的,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中注明扣分分值、扣分理由和依据。除客观评审项外,针对同一供应商的同一评审项,评审专家的评分分值偏离幅度不得超过该评审项平均分值的30%,否则,该项评审意见无效。(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17. 开展履职互评。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线履职互评,研究建立其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履职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海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续推进。)
18. 加强培训宣传。通过线上线下授课、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培训指导。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以漫画、视频、宣传册、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政府采购政策,营造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持续推进。)
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细化工作要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力、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影响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将进行约谈通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