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268 【返回】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 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琼财采〔2023〕1247号)
各市县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现就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待遇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工作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部署,结合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和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按照财库〔2023〕28号文、《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或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一)开展自查。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书面审查。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现场审查。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四)处理处罚。2024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报省财政厅。
(五)汇总报告。2024年5月31日前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省财政厅。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2月12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市县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整理汇总后报财政部。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欧阳梦倩
联系电话:0898-68503236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